2023年6月28日,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正式發布了《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頒布后在國內無人機行業領域引起軒然大波,隨著消費級無人機門檻的降低,在無人駕駛航空器行業的高速發展的同時,無人機給航空安全帶來的問題也日漸突出。在大多數人的認知中,無人機是攝影愛好者、工作者,從不同視野看世界的專業級攝影工具。同時它也更被廣泛應用于我們建筑行業中,如何利用好無人機為我們的行業做出貢獻是我們應該深入研究的課題,作為我國首部對于無人航空管理專門性的法規,《條例》的完善從駕駛員監管、空域飛行管理、監管及應急處置、法律責任等共六章六十三條規定,嚴格要求了無人駕駛航空器從生產、運營、駕駛以及空域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實施了全方位的管理規定,有效促進了無人機這個行業的有序發展。
以下從六個方面來淺談《條例》頒布后將會對于建筑設計行業無人機應用的影響。
根據條例分類管理的思路,將無人機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五個類別,在我們日常應用中,應首先判斷所使用的無人機所屬哪一類別的管理,依據不用類別管理細則相對應遵守。
建筑行業航拍最常用的無人機基本都屬于微型或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但需要注意的是,劃分類型的主要依據并不僅僅是重量,還有最大平飛速度。以大疆的產品為例, DJI Mini 系列無人機,雖然重量在 250 克以下,但最大平飛速度都達到了 16 米/秒(57.6 公里/小時),高于了 40 公里/小時的標準,因此它們應該還是得算輕型無人機,而非微型無人機。而 Mavic、Phantom 系列無人機都屬于輕型,哪怕是 Inspire 3,也完美符合輕型的標準。此外,DJI FPV 和 Avata 這樣的 FPV 機型也是屬于輕型,因為國內版本的最大飛行速度都低于 100 公里/小時。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及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的航空器。無人駕駛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標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二)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空機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50米,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40千米/小時,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技術要求,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三)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空機重量不超過4千克且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7千克,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100千米/小時,具備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按照條例要求,所有無人機均需要實名登記,(實名登記網站:https://uom.caac.gov.cn/),無人機的實名登記注冊就相當于我們公民的身份證,每一個無人機都有自己的編碼,將個人或公司信息同編碼綁定,不僅是對無人機飛行的責任,也便于在無人機丟失后及時同失主聯系,無論輕型、小型還是大型的無人機,在購機后應及時登記注冊,否則將會面臨行政處罰。
第十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規定,如果使用微輕型無人機從事非經營性飛行活動,可不用投保責任險,從事小型、中型、大型無人機飛行活動和利用微型、輕型無人機從事商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投保責任險。
特別說明,大疆的DJI Care 系列服務增值服務,不屬于保險。大疆Mavic、Air、Mini、Inspire、農業無人機等系列產品,購買DJI Care 系列服務時,會贈送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二條 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性飛行活動,應當依法投保責任保險。
此次條例的頒布,有一個很大的變化就是飛行高度更加明確,要求更加嚴格,針對于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劃分了適飛空域,真高120米以下適飛空域無需向空管部門申請,可隨時飛行。在管制空域內飛行則需要向空管部門提出飛行申請,申請的單位或個人,應擬在飛行前一日十二點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在飛行前一日二十一點前作出批準,或者是不予批準的決定。
相較于之前需要提前7日辦理審批手續,飛行前一日十五點提交飛行計劃,新規簡化了申請流程。同時條例明確了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將統籌建設無人機一體化綜合服務平臺,解決申請無門、程序復雜、審批困難的問題。
各地管制空域的劃分與飛行活動的申請細則,待更詳細的規定。通常情況下,無人機與有人機應該隔離開飛行。但是無人機一定要和有人機共同運行,以下幾種情況可申請與有人機一起融合飛行。(融合飛行:是指無人駕駛航空器與有人駕駛航空器同時在同一空域內的飛行。)
第二十二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通常應當與有人駕駛航空器隔離飛行。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進行融合飛行:
(一)根據任務或者飛行課目需要,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與本部門、本單位使用的有人駕駛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機場區域的飛行;
(二)取得適航許可的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
(三)取得適航許可的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不超過真高300米的飛行;
(四)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不超過真高300米的飛行;
(五)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上方不超過真高300米的飛行。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融合飛行無需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
(一)微型、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
(二)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
根據條例規定,在適飛空域內飛行微型、輕型無人機,無需任何執照,小型及以上無人機需要操控員駕駛執照,飛行微型、輕型無人機進入管制空域進行融合飛行前,需要駕駛員擁有操控員駕駛執照或合格證向主管部門申請飛行。通俗來說,日常使用拍攝高度不高于120米,無需任何執照。如需提升高度進行融合飛行則需要考取相應飛行執照或合格證。
目前,國家無人機證件大致分為三種:
1、 CAAC無人機執照(中國民航局頒發唯一認可的無人機駕駛員執照)
2、 AOPA、ALPA合格證(由民航官方協會頒發,配合CAAC使用的合格證書)
3、 大疆UTC合格證,體育局ASFC會員證(由企業、協會頒發,僅作為技能認證使用)
目前,按條例規定,國家唯一承認的駕駛員飛行執照只有“CAAC無人機執照”,AOPA、ALPA合格證為實體證書,在擁有飛行執照后可從相應網站申請增發,無需考取。CAAC無人機執照全稱為“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其分為三個等級,1、視距內駕駛員;2、超視距駕駛員(機長);3、飛行教員;CAAC的考試內容分為理論、實操、地面站等。
第十六條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相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以下簡稱操控員)執照。(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訓,并經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三)無可能影響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行為的疾病病史,無吸毒行為記錄;(四)近5年內無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擾亂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
第十六條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相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以下簡稱操控員)執照。(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訓,并經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三)無可能影響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行為的疾病病史,無吸毒行為記錄;(四)近5年內無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擾亂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
根據條例規定,如果只有微型無人機,并且由個人駕駛對無人機負責,則不需要申請運營合格證,除此之外,只要是單位主體,哪怕不從事經營性的業務,也需要申請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
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無人機,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申請運營合格證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實施安全運營所需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操控人員;
(二)有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有關設施、設備;
(三)有實施安全運營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持續具備按照制度和規程實施安全運營的能力;
(四)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單位,還應當為營利法人。
如果你是個人飛手或使用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150千克的農業無人機,在適飛空域內進行農業活動,無需運營合格證。
截至目前,關于運營合格證還沒有詳細的規定,待條例完善后,可按照規定流程進行申請。
特別說明: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將于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具體細則詳見完整版《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